文/李国旗
编辑/余生林
《乱战机动队》的发行时间停留在了2019年,但是这款产品或许已经没有机会上线了。它的制作人叫曾鹏翔,前不久和投资人之间的官司刚刚公布二审结果。
曾鹏翔是游戏行业圈子里小有名气的资深从业者,曾担任《天龙八部》首席系统分析师、《成吉思汗》主程序工程师,联合创办了麒麟游戏。2017年,一度离开游戏行业的曾鹏翔和朋友一起创立了零壹互娱,目标指向做出3A级FPS产品,首作正是《乱战机动队》。
在2017年底到2019年初的这段时间里,曾鹏翔还以零壹互娱创始人的身份接受过多家媒体采访,当时对团队以及首作《乱战机动队》,曾鹏翔似乎都极有信心。然而从裁判文书中可以了解到,2019年11月份曾鹏翔已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,并于2020年7月“离职”。
之后就出现了零壹互娱的投资人起诉曾鹏翔,认为其违约行为导致了投入近两千万的《乱战机动队》项目无法进行的结果(该投资人投资时曾要求企业上市/被并购前原股东不得离职或兼职)。而曾鹏翔的辩诉意见中,则曝光了零壹互娱内部的纠纷:
曾鹏翔称自己仅负责技术开发,对零壹互娱没有实控权,是因实控人停止了研发资金投入,拖欠薪资导致研发团队流水,让其无法正常履责,离职也是因为被大幅降薪和拖欠薪资等(下文截图中曾祥鹏实际为曾鹏翔,是文字记录错误)。
投资人与曾鹏翔的官司,以法院判决后者赔偿23万余元为最终结果,而核心研发团队出走后,《乱战机动队》这款游戏不知道还有没有机会完成。
零壹互娱到底是为何走到这一步,我们无法探寻,仅从该案判决文书表述,曾鹏翔似乎也“很无辜”。法律判决的逻辑是什么样的?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得到了充分保障?第9期【游法解读】栏目我们邀请了Gamer游戏法律师团队合伙人李玲律师来解读。
【游法解读】是游戏日报全新打造的游戏法律栏目,内容定位 “普法”与“解决方案”,目标是切实帮助游戏厂商防备隐患与处理事件。如果您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,欢迎与我们联系,另外我们也诚邀更多专注于游戏法的律师/律所与我们合作共建内容。
本期嘉宾
Gamer游戏法律师团队:
专注于游戏法律服务领域,团队成员具有丰富的游戏行业实务经验,熟悉游戏研发商、发行商、推广方、渠道方等游戏行业上下游各类业务模式,了解游戏行业的前沿问题,服务内容覆盖游戏侵权纠纷、合同纠纷,游戏产品合规、游戏运营合规、游戏各类业务合同审核、游戏公司日常治理,游戏股权设计及投融资等,专注为游戏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。
Gamer游戏法合伙人 李玲律师
以下为具体解析:
一、案件判决关键因素解读
1、“限制创始股东离职”的条款是否有效?
投资人主张:增资协议约定“在公司上市或被整体并购前,创始股东不从公司离职。”而创始股东擅自从公司离职,已经违反增资协议的承诺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创始股东抗辩称:作为创始股东和公司员工的双重身份,其离职原因系公司经营不善,拖欠员工工资且大幅降低薪资。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行使劳动者的合法解除的权利。增资协议中“限制股东离职”的约定剥夺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,应属无效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:增资协议中约定的“限制创始股东离职”的条款,是被告作为创始股东的义务,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效力性规定,应属合法有效,而被告作为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并不影响该条款的有效性。
2、如何判断创始股东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?
投资人主张:根据增资协议约定“创始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第三人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。”而创始股东与案外公司签订过《事业合伙人合作协议》,因此主张创始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。
创始股东抗辩称:该合作协议已经终止且从未实际履行,因此并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:创始股东与案外人签订《事业合伙人合作协议》的行为已违反竞业禁止义务。至于合作协议是否履行或解除,并不影响违约行为的认定。
3、20%的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?
投资人主张:依据增资协议“违约一方应赔偿投资方预期收益损失和直接损失,在投资方损失难以界定的情况下,赔偿金额确定为投资总额的20%”,因此要求创始股东承担40万元的违约金。
创始股东抗辩称:公司正常存续,盈利与亏损皆属于正常市场经济现象,故投资人所请求的损失并不存在,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:投资人无法证明违约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,而增资协议约定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,因此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、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因素予以酌减。将违约金由40万元调减为239983元,调减后的违约金主要是违约期间资金占用利息。
二、创始股东应如何避免类似法律风险?
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是:投资人与创始股东在签订《增资协议》过程中,投资人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及加强对创始团队的绑定,在增资协议中对创始股东约定较多义务,包括限制创始股东离职、创始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等,同时对创始股东的违约行为匹配了高额违约金。创始股东一旦提前离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,将面临高额违约金。
就创始股东如何避免承担高额违约金,本案给创始股东的启发可能包括两方面:
其一,创始股东在签订增资协议时,应保证其作为员工的合法离职权利。
本律师建议:创始股东在签订增资协议过程中,对于限制离职义务应区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。如因公司拖欠工资、未按时缴社保、未提供工作条件等统称为“公司存在过错的解除劳动合同”,创始股东因此离职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如公司不存在过错情况创始股东自行离职的,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其二,创始股东离职后,仍应该履行增资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。
本律师建议:创始股东即便离职,但其作为公司股东,仍应负有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。在其退出公司前,仍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类似的义务或担任类似业务公司的股东或高管。否则将成为违约责任。
三、类似诉讼中应做好何种准备?
如创始股东发生此类纠纷,建议做好如下应对:
1、根据增资协议判断事实行为是否构成违约;
2、收集对应的证据,提出不构成违约的抗辩;
3、就违约金部分过高部分,提供调减抗辩;
4、如无法自行判断,建议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。
四、“律师说”
创始股东在创业的过程中,因资金需求,必然存在引入投资的情况,面对投资人的增资条件,创始股东往往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而无法判断,导致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存在加重创始股东义务或高额违约金的约定,一旦发生纠纷,创始股东将面临不利局面。
投资协议一旦签字,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均合法有效,因此创始股东想要避免陷入不利局面,一定要在与投资人的谈判和协议签订过程中,对其让渡的权利、承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谨慎的利益权衡,切不可为了尽快拿到投资金额,忽视投资协议的约定,导致自己承担苛刻的义务甚至丧失公司控制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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